人事-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補充 規範一案。
如因收出養媒合、近親或繼親收養,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致法院未再特別准其先行共同生活者,得以出具法院之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之證明,依個案事實認定受僱者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及證明文件,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又如係提出村、里長之證明者,須足堪認定當事人確有收養之意願。
相關檔案
「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1110322.pdf
發布時間: |
2022-03-24 11:49:55 |
發布單位: |
海口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