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 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 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查 照。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017號函辦
理。
二、查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
法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
條件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2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
育實習。
三、次查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
函略以,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
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
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
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
級。
四、另查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9條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
其待遇、介聘、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
事項,準用教師待遇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
民小學教師之規定。」
五、綜上,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公立幼兒園教師職
前曾任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
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
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六、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如符合說明五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
依教育部函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
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惠予轉知並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
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相關檔案
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PDF
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01.pdf
| 發布時間: |
2026-08-02 07:25:39 |
| 發布單位: |
海口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