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重申同仁於留職停薪期間赴陸(含港澳),仍應依規定申請 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並請依內政部函示說明辦理,請查 照。
一、依據內政部115年7月21日台內移字第1150932315號函辦
理。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
略以,臺灣地區公務員依職等不同,赴陸應經本部許可或
經服務機關同意。次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
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及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
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下稱赴陸
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
條規定之人員。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
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
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之人
員,自應依許可辦法及赴陸作業要點規定,向內政部申請
許可或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三、倘公務員係留職停薪借調至非行政機關(如財團法人)
者,其赴陸應向本職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尤以簡任第
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本職機關同意後,尚須依許可辦
法及相關作業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四、現行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許可赴陸,內政部
移民署應不同意出境;僅於出境當日已退離現職(如退
休、辭職),因其已非依法應申請許可之對象,基於權益
保障且事後可與原服務機關確認,得於具結後同意通關赴
陸。爰請各機關(構)加強宣導,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
員身分,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避免因
未申請許可致無法出境。
相關檔案
1862187_0160618_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pdf
1862187_0160618_簡任11職等以上公務員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第1至5款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1141231.pdf
留職停薪期間赴陸(含港澳).PDF
留職停薪期間赴陸(含港澳)01.pdf
| 發布時間: |
2026-08-02 07:23:19 |
| 發布單位: |
海口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