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加強本縣學生自行車安全觀念
一、依據苗栗縣警察局115年4月20日苗警交字第1150017693B號函辦理。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185之1及186條規定,屬於慢車種類之腳踏自行車不得行駛在僅可供行人穿越使用之行人穿越道上,侵害行人用路權益,增生事故風險。
三、請利用各種活動及管道,對學生加強交通安全觀念教育與宣導,以維護交通安全。
四、檢附相關宣導資訊。
| 發布時間: |
2026-04-24 10:55:47 |
| 發布單位: |
海口國小學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