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5年3
月27日公護字第1159060049號函辦理。
二、按保障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
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
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或其他方
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
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上開職場霸凌情事,
除於該機關本身人員間可能發生外,另考量上級機關對直
接隸屬之下一級機關,因具有直接業務督導及指揮監督關
係,相關主管人員仍有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對他人
施以霸凌行為之情事;又下級機關首長如遭受上級機關具
有相當權勢人員之負面言行侵害,尚難透過不法侵害相關
規定請求該上級機關排除侵害而獲得保障,是各機關首長
如有遭受「直接隸屬上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含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一級單位主管等)」上開保
障法第19條第2項所列負面言行,亦得循公務人員執行職務
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有關職場霸凌
相關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被申訴人屬機關首長:申訴人應依安衛辦法第32條第2項
規定,向被申訴人之上級機關提出職場霸凌申訴;無上
級機關者,由該上級機關受理職場霸凌申訴。
(二)被申訴人非屬機關首長:申訴人得依安衛辦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向其服務機關防護委員會提出申訴,防護委員
會得協請被申訴人之現職服務機關適度參與調查。
三、至前開以外情形仍應循安衛辦法第28條至第30條及保訓會
民國114年9月9日公保字第1141060203號函所定各機關公務
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有關不法侵害事
故之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檔案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適用範圍.PDF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適用範圍01.pdf
| 發布時間: |
2026-04-13 11:18:54 |
| 發布單位: |
海口國小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