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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 點」,並自115年1月9日起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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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19日公護字第
1149060037號函辦理。
二、按總統114年7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8141號令公布,
並自公布後6個月(即115年1月9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
法第19條之1規定:「(第一項)各機關違反前條第一項所
定辦法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應負責人員,應按
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
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一、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
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
不合理處置。二、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
措施。三、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情形,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三項) 第
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
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應
負責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項)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
成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之
罰鍰,由保訓會裁處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為確保裁罰之一致性與妥適性,爰訂定旨揭要點。
三、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及逐點說明各1份。


相關檔案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PDF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04.pdf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03.pdf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02.pdf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05.pdf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01.pdf


發布時間: 2025-12-31 10:03:12
發布單位: 海口國小人事室


苗栗縣竹南鎮海口國民小學 校址:苗栗縣竹南鎮海口里7鄰保福路20號 電話:(037)461354 傳真:(037)470616
Haikou Elementary School,Miaoli County
上次更新時間: 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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