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096295號函辦理。
二、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學校應運用各項管道加強
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
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
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本府將持續強化學校校長
及教職員工處理校園霸凌防制相關知能,以保障學生學習
權利。
三、學校於接獲或知悉校園學生衝突或疑似霸凌事件時,依
「校園安全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之通報期限至「教育
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進行通報;如
涉及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請即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
定,啟動處理程序,並依學生輔導法等相關規定對相關當
事學生及目睹學生啟動相關輔導措施。
四、若事件被害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學校於召開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會議時,應邀請具特殊教育專業之人員參加。
五、另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
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
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倘學校端知悉疑
有體罰案件肇生,依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
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等相關法規進行通報及查明妥處。
六、綜上,請持續且積極透過多元教育宣導課程或活動,提升
學校教職員工生對校園霸凌防制議題的辨識與處理知能,
並加強辦理法治教育宣導,強化學生媒體識讀能力、尊重
個人隱私權益,防制學生於網路散布不當影音視訊之行
為;亦請積極協助教師提升輔導與管教知能,增進瞭解學
生輔導與管教理念及法規,強化正確處理學生事務之專業
能力,並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會中宣導正向管教,以
創造友善校園學習環境。
發布時間: |
2023-08-31 15:11:18 |
發布單位: |
海口國小學務處 |